一、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。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,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,由商标局公告。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二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需递交的各项材料
1、申请书4份,委托书2份,由事务所提供并打印,申请人需加盖章戳(自然人可以签字);
2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份(至少1份原件);
3、商标注册证(以及该商标的变更、续展、转让证明)复印件4份;
4、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份;
三、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,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。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、被许可人、许可期限、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。
四、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,被许可人应当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
五、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,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