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转让注册商标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,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。受让人应当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
二、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需递交的各项材料:
1、商标注册证(以及该商标变更、续展、转让证明)复印件2份;
2、转让人和受让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(转让人为自然人的一般需公证);
3、转让申请书3份,委托书4份(转让人与受让人各2份),由事务所提供并打印,申请书同时加盖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章戳(自然人可以签字),委托书分别加盖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章戳(自然人可以签字)。
4、转让协议2份(不需递交商标局)
三、转让注册商标的,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应当一并转让。未一并转让的,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;期满未改正的,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四、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,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,并予以公告。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