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注册商标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使用的,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;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,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(需要缴纳宽展费)。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,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。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,注销其注册商标。
二、办理商标续展申请需递交的各项材料:
1、商标注册证(以及该商标的变更、续展、转让证明)复印件2份;
2、续展申请书3份,委托书2份,由事务所提供并打印,申请人需加盖章戳(自然人可以签字);
3、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(盖章或签字)。
三、注册商标的续展无次数限制。
四、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,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。